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76号原告:夏炳异,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仲,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易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向南四区松华大厦1002。
法定代表人:刘榕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炳异与被告深圳市恒易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炳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炳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