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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紫燕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皇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4272号
案件名称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紫燕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皇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燕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皇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4272号原告: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戈吴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紫燕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卢兴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皇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春城,执行董事。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赋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斌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上上书 记 员  潘上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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