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2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亮,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邹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李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运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