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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与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494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与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花海路10号2号厂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辉,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系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泉,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墩上村,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丁超,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小东陈村7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余丁超,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余丁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于2017年9月1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余丁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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