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602民初1863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186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郭凤臣。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经营地址xx经营者杜建文。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米业)、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以下简称源远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7年3月30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州米厂委托代理人陆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洋米业、源远粮油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福州米厂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号:第1298859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福建省唯一的一家大米加工国有企业,于1999年7月28日,在第30类“大米”商品项目上取得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证书,经续展,现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该商标注册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取得很高的知名度,被评为“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

原告先后于2011年1月31日、2013年4月12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商标分别许可给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使用。

2015年3月1日,原告再次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商标许可给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在商标局办理了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

原告现发现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由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并突出标注“稻花香”标识的大米。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被告未发表辩论意见。

查明事实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福州米厂是福建省一家大米加工国有企业,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州米厂是福建省一家大米加工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大米、粮食销售、仓储和房屋租赁,注册资金为4540000元。

原告福州米厂是第1298859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限延续至2019年7月27日,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

2015年3月1日原告将“”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大米上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经许可后,在第30类商品大米上使用了“”商标。

被告金洋米业是成立于2011年7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大米加工、仓储、搬运、装卸。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2017年1月5日,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600号的“一分利粮油”购买了3袋大米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作出(2017)湘长宁证字第4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福州米厂的委托代理人喻龙山于2017年1月5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谢泽文、邬资滨及福州米厂的委托代理人喻龙山于2017年1月5日14时6分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600号的“一分利粮油”商店,该商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喻龙山花费260元从该商店购买了三袋大米。

其中一袋的包装上标有“荆天利稻花香DAOHUAXIANG净含量:10Kg生产商:湖北天鹏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沙洋后港荆玻大道18号电话:0730-852419113971849689”等文字;

另一袋的包装上标有“莲塘莲塘系列米稻花香DAOHUAXIANG产地:湖南岳阳湖南岳阳县筻口莲塘精米厂销售热线:0730-737212913017207181”等文字;

第三袋的包装上标有“雁稻YANDAO稻花香Daohuaxiang净含量:25Kg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电话:0452-877****传真:0452-8771688手机:1334942****邮箱:www.tljymy@163.com”等文字。

喻龙山当场从该商店取得一张抬头为“送货单”、号码为No1141778、落款为“黄玉红”的收据、一张标有“一分利粮油杜建文地址:花板桥菜市场大门口左边第四个门面”等文字的名片。

公证员对购物现场和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

回到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对资料进行了打印。

本院认为,一、被告金洋米业、被告源远粮油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被告金洋米业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且被告金洋米业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虽然该被控侵权标识字体、拼音的写法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不同,但是读音、含义与组合方式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与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标识被单独突出、放大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正面,起到了吸引相关公众注意,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告金洋米业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被告源远粮油店销售侵犯原告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权利商标的声誉、被告的侵权性质、期间、过错、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金洋米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被告金洋米业作为大米加工企业,生产规模较大,但因大米加工所产生的附加值不高,且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主要是利用原告的品牌影响来扩大生产销量和适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其对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没有较大的损害。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被告金洋米业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40000元。

原告福州米厂虽未提交本案维权支出的相应证据,但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费用客观存在,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

因被告源远粮油店未到庭,原告又未能向法庭提交被告源远粮油店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的证据,本庭在庭后依法对被告源远粮油店进行了问话,本院采信源远粮油店的陈述,认定被告源远粮油店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源远粮油店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福州米厂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源远粮油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州米厂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原告福州米厂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州米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泰来县金洋米业有限公司承担1173元,原告福州米厂承担1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