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67号之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地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F。
法定代表人:李家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继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湖区红菱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号。
经营者:余志光,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西湖区红菱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13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