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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602民初4630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63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委托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住所地xx经营者:周海亮。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岳阳楼区家旺电器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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