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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彬辉与南安市仑苍徐水永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849号
案件名称黄彬辉与南安市仑苍徐水永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彬辉,南安市仑苍徐水永水暖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49号原告:黄彬辉,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徐水永水暖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水暖城*期**幢*号。

经营者:徐水永,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彬辉与被告南安市仑苍徐水永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黄彬辉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彬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黄彬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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