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04、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北路同富邨工业区99栋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朱祖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路4号熙骏大厦8楼8AB。
法定代表人:连展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84、2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双方协商在深圳处理争议,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青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