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34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庆军,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连,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 乃 超审判员 王 凤 云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