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797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维林。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