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4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吕城镇林旺金润发购物广场。
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吕蒙大道88号。
经营者:林云萍,女,汉族,1983年5月7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吕城镇林旺金润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