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75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铭,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婷婷,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雷文化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静,被告上海傲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铭,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上海傲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