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2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布雷迪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油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8。
法定代表人:潘大锦。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周金忠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404、406。
经营者:周金忠。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布雷迪卫浴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周金忠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