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76号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菁,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佳。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与被告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0××××.3、名称为水写卷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