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06刑初981号
案件名称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98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12日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苏州扬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箭”牌“ARROW”注册商标的“香港箭牌”坐便器和台盆各127套,销售金额10541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中出示了以下证据:鉴定报告、手机截图、物证及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是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

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是第1342845号、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11、19类,坐便器、抽水马桶、盥洗盆等。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苏州扬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箭牌”、“ARROW”注册商标的“香港箭牌”坐便器和台盆各127套,销售金额105410元。

经庭审对比,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ARROW”坐便器和台盆上的标识与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自然情况。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实施销售假冒“ARROW”注册商标的行为。

4.扣押到的假冒“ARROW”坐便器和台上盆等物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书》、《假冒产品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严肃法纪、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现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