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95号原告:何文斌,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康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何文斌与被告东莞市康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5××××.5、名称“一种套管机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2017年9月25日,何文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文斌申请对东莞市康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文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何文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