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5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男,1985年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逗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北京逗游公司达成和解,并将和解协议复印件提交本院。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逗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