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67号之一原告:黄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贺家庄社区(新邢清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连胜。
被告:高连胜,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黄顺诉被告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高连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黄顺于2017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撤回对被告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高连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000元,由原告黄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