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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方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民初783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方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方明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83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注册号31000040002640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方明副食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2。

经营者:王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女,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槿军,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方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方明副食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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