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3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海玲玩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高州市。
经营者:罗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海玲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高州市海玲玩具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