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56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雄伟,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7年5月17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欧学明,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7年5月3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未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邹胜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第六工业区盛泰安工业园4楼邓雄伟注册的深圳市丰源达电子加工厂一无名生产车间内,雇佣杨胜等人生产加工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
被告人邓雄伟为厂长、欧学明为工厂管理人员,由欧学明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从华强北进货生产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元件,并销售生产好的假冒苹果手机。
该工厂成立后已生产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数百部,2017年4月,曾某向该厂订购了40台共5200元的假冒苹果手机,刘某向该厂订购了15台共2115元的假冒苹果手机。
2017年5月3日15时许,民警联合深圳市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第六工业区盛泰安工业园4楼,将正在从事生产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的被告人欧学明及其他员工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427部;
2017年5月17日,民警在公明街道将邓雄伟抓获。
经鉴定,缴获的手机实际市场销售价格共1041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均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第六工业区盛泰安工业园4楼邓雄伟注册的深圳市丰源达电子加工厂一无名生产车间内,雇佣杨胜等人生产加工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
被告人邓雄伟为厂长、欧学明为工厂管理人员,由欧学明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从华强北进货生产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元件,并销售生产好的假冒苹果手机。
2017年4月,曾某向该厂订购了40台共5200元的假冒苹果手机,刘某向该厂订购了15台共2115元的假冒苹果手机,涉案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33元/台。
2017年5月3日15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欧学明,并当场查获疑似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427部;
2017年5月17日,民警在公明街道将邓雄伟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物证: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订购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刘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及订购合同等证据可查实涉案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33元/台,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本案的非法经营额应为人民币64106元(427×133+5200+2115)。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雄伟、欧学明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雄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欧学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蔡金兰人民陪审员 祝丽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立书记 员代 盼 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