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十院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叶根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602号。
法定代表人:梁巨,董事长。
上诉人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6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达成重要载体是手机微信,应将其纳入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由被侵权人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浙江省台州市,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诉侵权产品为椅子,体积大且重,公证后由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保管,本案移送管辖不利于当事人诉讼。
请求本案仍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事宜,但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行为并非发生在网络环境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而收货地也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一审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佛山市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并无不当。
上诉人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