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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姜德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823号之一
案件名称许姜德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姜德,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23号之一原告:许姜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象台村夏西工业区横二路**号甘永泉车间首层之一。

经营者:万清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荣,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许姜德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22××××.8、名称为“推拉门用上凸下滑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6日、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姜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名称为“推拉门用上凸下滑轮”、专利号为ZL20141022××××.8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许姜德经济损失以及���权合理支出合计400000元;

3.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许姜德于2014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推拉门用上凸下滑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1022××××.8,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经原告许姜德调查发现,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未其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许姜德通过公证形式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损害原告许姜德的合法权利,并造成其巨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姜德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姜德申请���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姜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许姜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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