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振哲,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时中乡光明村4组。
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辽阳市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4月27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振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林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崔振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振哲经营长春市南关区振兴塑钢制品经销处。
因使用辽宁忠旺牌断桥铝加工制作窗户造价高,崔振哲明知一名外号“老四”的男子(未查明真实身份)低价销售的是假冒辽宁忠旺集团注册商标的断桥铝,于2016年4月末至5月18日,先后四次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在“老四”处购买假冒“忠旺”注册商标的断桥铝,总计花费50100元人民币。
崔振哲购买假冒“忠旺”注册商标的断桥铝后制作成窗户向外以辽宁忠旺品牌断桥铝的名义予以销售。
2016年5月中旬,崔振哲销售给杨某约160平方米窗户,该工程掺杂使用部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断桥铝,工程造价约28800元人民币。
2016年5月中旬,崔振哲使用该假冒注册商标的断桥铝给其弟弟蒙某某加工制作20平方米窗户,应收取费用7600元人民币,因双方系亲属故未收取费用。
2016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崔振哲经营的振兴塑钢制品经销处,现场扣押了各种型号假冒辽宁忠旺注册商标标识的断桥铝,总价值为59184元人民币。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崔振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振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赵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振哲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个体户信息、银行卡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辽宁忠旺集团营业执照、续约经销合同、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关于认定“忠旺”及图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近认定的43件驰名商标、统计表单、通话记录、长春市忠旺代理商销售单、情况说明、寄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振哲未经辽宁忠旺集团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辽宁忠旺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崔振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崔振哲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振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辽宁忠旺注册商标标识的断桥铝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人民陪审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灵慧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