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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8民初2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初2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注册号430802600132510,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

经营者:许年球,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的使用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第15713571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家电产品。

2013年12月19日,经吸收合并后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湖南省××永××区解放路的“老地方厨具”内销售假冒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向张家界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10日对被告侵权档口及仓库进行现场查处,查获假冒电热水器14台、燃气灶9台,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处理。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消费者构成潜在的安全威胁,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共计6.5万元。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额不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争议标的额范围内,而属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标的额仅为6.5万元,但本案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不属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其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综合考虑标的额大小、侵权行为地及案由等情况,本院依法行使对本案的一审管辖权,因此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雪飞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符兆敏书 记 员  龙雨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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