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5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圣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大光,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隆源大厦*座*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王敬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该公司职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