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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杜小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26985号
案件名称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杜小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杜小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6985号申请人: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小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杜小芳,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杜小芳及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杜小芳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03万元。

申请人上海奕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田亚贸易有限公司、杜小芳20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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