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87号之二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经济开发区龙山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沧海路168号,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1901。
法定代表人:陈志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维加,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晶导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台湾工业园创业大道与春秋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孔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晶导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