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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526号之一
案件名称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26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5800GranitePkwy,Suite600,Plano,Texas,UnitedStates)。

授权代表人:CharlseC.Grindstaff,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莹,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宁东区块。

法定代表人:秦亚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与被告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28400人民币,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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