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XXXXXX。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天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路**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XXXXXX。
法定代表人:詹助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天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