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惠尔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团结村s224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淮南久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婷,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隽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惠尔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南久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惠尔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