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06-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沙腰村刘沙北路宝居乐厂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进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黄村厚虎路25号B栋。
法定代表人:李晓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居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耀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耀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六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603-1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六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六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六案中,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广东省东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六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六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各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宝居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即本六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法院离侵权行为地太远,不利于调查取证及查清事实,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六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耀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耀震公司以宝居乐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六案诉讼,故本六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宝居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六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六案亦具有管辖权,但耀震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宝居乐公司认为本六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六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