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巧玲,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溶新路221号,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集镇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巧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8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邓巧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