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4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新泺大街988号鲁商福瑞达广场东区802-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0。
被告:城阳区罗炳伟便利店,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天风南路6号合和家家福超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0。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罗炳伟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
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0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