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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85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2858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龙,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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