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0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浪区文豪笔都字画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2号(综合区69号)。
经营者:徐。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浪区文豪笔都字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