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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有为与吴龙海、常熟市鑫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蔡有为与吴龙海、常熟市鑫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某;吴某;常熟市鑫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12号原告:蔡某,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常熟市鑫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城新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常熟市鑫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吴龙海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龙海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计1314.5元,由原告吴龙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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