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483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于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