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9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烨手机配件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赵宅一区**幢*号。
经营者:赵对碧,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劲松,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海烨手机配件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