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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精英许可股份有限公司、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辖终576号
案件名称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精英许可股份有限公司、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精英许可股份有限公司,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英许可股份有限公司(ETLTELICENS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联邦帕拉迪索市。

代表人:保罗·巴比尔(PAOLOBARBIERI),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

上诉人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精英许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时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6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垣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中主要侵权事实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与本案联系最为密切,且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精英公司、星空时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精英公司以星空时尚公司在其主办的“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海选比赛,星空时尚公司、星垣公司在其共同主办的“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地区海选比赛中使用了涉案商标,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被告星空时尚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涉案商标侵权之诉。

鉴于星空时尚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星垣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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