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12号原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6幢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14732-6。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兰,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为4501元,由原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