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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尤耐克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999号
案件名称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尤耐克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尤耐克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99号原告: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市尤耐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利时金融大厦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供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尤耐克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福马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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