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4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创业园同裕西路14号二楼之2。
法定代表人:赵忠涛,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被告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忠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