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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平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532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平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林平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3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平花,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平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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