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85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925号2900室。
法定代表人:丽莎·J.坦齐,秘书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韬,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法务专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微软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