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5569号原告:广州滴客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启2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训。
委托代理人:肖启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启泉。
委托代理人:罗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万家福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号。
经营者:张群生。
被告: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节孝巷12号。
法定代表人:罗宏芳。
委托代理人:王庭斌,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滴客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万家福购物广场、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滴客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滴客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