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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肖荣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830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肖荣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肖荣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30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荣刚,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肖荣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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