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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店知君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3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店知君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张店知君堂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知君堂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石村社区服务中心沿街**号。

法定代表人:门红娟,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知君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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