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知君堂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石村社区服务中心沿街**号。
法定代表人:门红娟,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知君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