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9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亿锦超市,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东社区田厂路原皖纸公司综合楼,注册号340403600202983。
经营者:汤苏军,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亿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2017年10月10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